馬太福音 5:38–42:
放棄個人的報復
馬太福音 5:38–42 (CSBT)
馬太福音 5:38–42 的正確解釋
耶穌教導天國的義也深入人的言語之後(馬太福音 5:33–37),現在又提出這種更深之義的另一個例子。祂從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的原則開始;這項原則規定,對所造成傷害的回應必須與傷害相稱。耶穌教導門徒,不可把這項原則當作個人報復的理由,而要放棄以冒犯回擊冒犯的報復心態。
(第38節)
«「你們聽過這吩咐:『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。』»
耶穌引用了律法中關於相稱懲處的原則(出埃及記 21:24;利未記 24:20;申命記 19:21)。
這項原則並非鼓勵個人報復,而是要求對傷害的處置與所造成的傷害相稱,不得超過其程度。
它的作用是限制報復並維護公義,避免一次傷害引發過度的反擊。
(第39節)
«但是我告訴你們:不要與惡人作對。有人打你的右臉,把左臉也轉給他;»
「不要與惡人作對」並不表示認同邪惡,也不是禁止一切形式的公義或保護。上下文顯明,耶穌談的是個人在受到冒犯時如何回應。
打臉代表一種羞辱性的攻擊。門徒不應以侮辱還擊,陷入連鎖報復,而應願意承受羞辱,不尋求報復。
因此,「把左臉也轉給他」表達的是有意識地放棄以惡報惡。
(第40節)
«有人想要控告你,並要拿走你的裡衣,你就連外衣也由他拿去;»
耶穌接著描述一個司法上的情況:有人想要控告門徒,並拿走他的裡衣。
耶穌描述的不是固執地捍衛自身權利,而是出人意料地願意讓出比對方要求的更多。
重點並不是每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放棄一切正當權利,而是門徒不應受爭勝、壓制別人或報復所受傷害的慾望支配。
天國的義帶來一種內在的自由,使人甚至能夠放下自己本來有正當理由可以主張的權利。
(第41節)
«有人強迫你走一里路,你就與他一起走兩里;»
耶穌使用了羅馬統治之下人們熟悉的一種情況:掌權者可以臨時強迫一個人替他搬運物品。
門徒可以滿懷怨恨地履行這項義務,只做最低限度所要求的事;耶穌卻描述一種超越要求的回應:「你就與他一起走兩里。」
因此,即使面對強迫,門徒也不讓別人的行為決定自己的態度,而是甘心以一種超越單純義務的方式回應。
(第42節)
«有人求你,你要給他;有人要向你借什麼,你不要拒絕。»
耶穌最後把這項教導進一步延伸到慷慨。
門徒不應緊抓自己的財物不放,也不應對前來求助的人硬起心腸。
耶穌的話所描繪的是一種願意給予和借出的態度,與總是只想保護自己所有之物的自私態度形成對比。
因此,活出天國的義,不僅意味著放棄報復,也意味著不再只以自己的權利和財物為生活中心。
含義
- 律法並沒有容許過度報復:「以眼還眼」規定了相稱的原則,並限制報復。
- 門徒放棄個人的報復:受到一次冒犯,不應自動以另一次冒犯回敬。
- 自己的權利不應成為生活的中心:耶穌教導人有一種能夠讓步的態度,而不是被衝突所支配。
- 門徒的回應不應由別人的行為決定:即使面對強迫,也可以主動選擇以不同的方式行事。
- 天國的義產生慷慨:跟從耶穌的人不會緊抓自己的財物不放,也不會漠視別人的需要。
應用
- 不要自動以冒犯回敬冒犯:放棄想要報復的慾望。
- 不要把自己的權利變成偶像:學習分辨什麼時候讓步比延長衝突更好。
- 不要讓別人的行為控制你的行為:按照耶穌的教導回應,而不是只按照別人怎樣對待你來回應。
- 培養慷慨的態度:不要對真正需要幫助的人關閉你的心。
- 省察自己受到不公平對待時的反應:想想你是在尋求公義,還是只是想滿足報復的慾望。
總結
在馬太福音 5:38–42中,耶穌從「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」的原則開始;這項原則要求對傷害的處置不得超過所受損害的程度。耶穌帶領門徒超越個人報復的邏輯。祂藉著打臉、訴訟、被強迫走一里路,以及有人前來求助等例子,教導門徒放棄以傷還傷的慾望,不要緊抓自己的權利不放,並以慷慨的態度回應。因此,天國的義並不只是尋求得到與所受損害相等的補償,而是塑造不被報復、怨恨和自私支配的人。
禱告
天父,我們感謝祢,因為耶穌基督教導我們,天國的義超越了以傷害回報傷害的報復心態。
求祢救我們脫離報復、怨恨,以及在衝突中總想佔上風的心態。
當我們受到冒犯時,求祢賜給我們智慧,使我們能正確回應,也在我們裡面塑造一種願意在合乎祢旨意時讓步的態度。
也求祢使我們慷慨使用祢所賜給我們的一切,並敏銳看見別人的需要。
願我們的反應不被所受的傷害支配,而是被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教導所引導。
我們奉祂的名祈求。阿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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